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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代徽州海商海上贸易特点
0 来源:互联网 作者:北风 编辑:admin 更新时间:2004年02月19日

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是在违反明王朝海禁政策的大背景中进行的,具有商人和海盗的双重性。海禁松时,从事正常商业贸易,海禁严时,是政府打击对象,转商为盗。亦商亦盗或武装走私贸易是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一大特点。正所谓“寇与商同是人,市通则倭转为商,市禁则商转为寇。始之禁禁商,后之禁禁寇,禁越严而寇愈盛。片板不许下海,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;寸货不许入番,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。”亦商亦盗式武装走私贸易不仅是明王朝海禁政策的产物,亦是当时国际国内贸易形势使然。就国际而言,国际海盗横行,确有武装自卫之必要;就国内而言,各个海商集团都有独霸制海权、垄断贸易之奢望。
    互通有无式易货贸易是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的第二大特点。正所谓“华夷同体,有无相通,实理之所必然。中国与夷,各擅土产,故贸易难绝,利之所在,人必趋之”。中外贸易商在东南亚地区用中国的瓷器、货金、铁鼎、乌船、五色琉璃珠、铁针等,交换当地的黄蜡、吉贝、真珠、玳瑁、槟榔等土产。这种交易不仅是国人为利所趋,也极受彼国商人及消费者欢迎。如菲律宾人“虑我舟之不往也,每返棹辄留数人为质,以冀后日之重来”,“见华人舟,跫然以喜,不敢凌厉相加,故市法最平”。日本诸岛是私人海商的主要贸易地区,日本是中国生丝及各种纺织品、日用品的主要市场。“彼中百货,取资于我,最多者无若丝,次者瓷,最急者无如药,通国所用,展转灌输,即南北并通,不厌多也”。“大抵日本所须,如室必布席,杭之长安织也;妇女须脂粉,扇漆诸工须金银箔,悉武林造也;他如饶之瓷器,湖之丝棉,漳之纱绢,松之绵布,尤为彼国所重”。生丝价格国内约每担60银两,到日本可卖到五六百银两,毛利达十倍。从日本输入中国的是什么呢:“互市华人的货物有金银、琥珀、水晶、硫磺、水银、铜铁、白珠、青玉、苏木、胡椒”以及土产、海货等。
    内外勾结式走私贸易是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的第三大特点。私人海商在海上有时为商人,有时是海盗。但在内地为他们组织货源与销售商品的则是沿海居民、商人,甚至边防军人和地方官吏。“他们依靠沿海各地窝主,收购出海货物,屯积番货,销售商品”。在省城杭州,“杭城歇客之家,明知海贼,贪其厚利,任其堆货,且为之打点护送,如铜钱用以铸铳,铅以为弹,硝以为火药,铁以制刀枪,皮以制甲,及布帛、丝棉、油麻等物,大船装送,关津略不盘讯,明送资贼,继以酒米”,“或馈时鲜,或馈酒米,或献子女,甚至边卫官有投以红袍玉带者”。这种合作式或勾结式的走私贸易是海禁愈严,走私愈炽,获利愈多的主要原因。无怪乎浙江巡抚朱纨说:“去外夷之盗易,去中国之盗难,去中国之盗易,去中国衣冠之盗难。”
    明代嘉靖年间,我国私人海上贸易的主要力量徽州海商,虽然被明王朝或用暴力镇压、军事围剿,或用物利引诱、分化瓦解等手段各个击破了,但其作用和影响是多方面的。它推动了中外经济文化交流,扩大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与合作,促进了明清时期我国长江中下游地区的资本主义萌芽;最直接的作用是迫使明王朝在隆庆初年(1567)放松了海禁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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